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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8 月 21 日修订并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
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应当披露提名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
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提名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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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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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 3 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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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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