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8 月 21 日修订并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审计委员会
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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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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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
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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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
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配合公司董事会
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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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以下事项:
(一) 外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
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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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
有 1 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
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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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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