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9-11
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8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7 号)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美股份”或“公司”)于 2019 年 3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733,761 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32.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37,165,869.2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2,896,000.00 元。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
字[2019]第 ZF10121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存放和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1、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重庆三
美分装项目”(原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用于“三美股份供热系统改造项目”(新
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32)。
2、原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就原项目“重庆三美分装项目”募集资金的监管,公司分别在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金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垫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垫江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和长江证券
分别与上述银行在 2019 年 3 月 28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9 年 9 月 9 日,原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为 142,896,758.11 元(含本金 142,240,000.00
元、利息收入净额 99,022.00 元、现金管理收益 557,736.11 元),其中 92,896,758.11
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含本金 92,240,000.00 元、利息收入净额 99,022.00 元、
现金管理收益 557,736.11 元),50,000,000.00 元用于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用途 专户余额(元) 账户状态
用于接收 2019 年
12 月 16 日到期的
50,000,000.00 元
浙江三美 现金管理本金及
宁波银行 重庆三美
化工股份 79050122000089911 92,896,758.11 其收益,将于 2019
金华分行 分装项目
有限公司 年 12 月收到上述
资金并全部转存
至新项目专户后
注销
重庆三美
工商银行 重庆三美
化工有限 3100014129200042974 0 正在办理注销
垫江支行 分装项目
责任公司
(2)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使用原项目闲置募集资金 92,240,000.00 元购买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单位结构性存款 195613 号
产品”已于 2019 年 9 月 3 日-5 日完成赎回,实际收益 283,543.23 元。截止 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使用原项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预期年
产品类 产品 资金
受托方 产品名称 金额(元) 化收益 起息日 到期日
型 期限 来源
率
单位结构
2019 年 2019 年 闲置
宁波银行 性存款 保本浮 185
50,000,000.00 4.0% 6 月 14 12 月 16 募集
武义支行 195478 号 动型 天
日 日 资金
产品
3、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募投
项目变更后的新项目“三美股份供热系统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监管,公司与长江
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武义支行”)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19 年 9 月 9 日,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专户余额(元)
浙江三美化工 中信银行 三美股份供热系统
8110801013201780603 0
股份有限公司 武义支行 改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长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长江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长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峰、王海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长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证券。开
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长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长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
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
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长江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长
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