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4-2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三美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长江保荐指定张海峰、王海涛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
保荐职责。长江保荐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三
美股份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长江保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保荐代表人根据三美股份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工
作。
序
项目 工作内容
号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长江保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长江保荐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并报上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其中明确了双方在持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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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须向上海证券交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相关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长江保荐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长江保荐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执行,可以保证公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司的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长江保荐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长江保荐对公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合,并根据长江保荐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件进行适当地调整。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未发生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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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关责任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未发生该等情况。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未发生该等情况。
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已完成 2020 年度现场
工作质量。 检查工作。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2021 年 1 月 29 日,三美股份公告了《浙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预减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润同比减少约 59.75%到 69.04%;预计公司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减少约 67.48%到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77.70%。 2021 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2 日,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长江保荐在对三美股份 2020 年度持续督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导现场检查期间对上述业绩下滑事项进行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了检查,并在《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司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披露了具体
情况。
18 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 长江保荐核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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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度、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情况,经核查公
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三美股份在上交所公告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公告及其他临时公告等。
保荐机构认为,三美股份在持续督导期内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
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
东享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三美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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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海峰 王海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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