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4-22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美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
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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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议提案和通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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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书面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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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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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
当在决议中说明。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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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内”、“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
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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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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