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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2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下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三
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长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        王海涛、章睿鹏

联系电话          010-57065285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79

法定代表人        胡淇翔

注册资本          610,479,037 元
住所                 浙江省武义县城青年路胡处

办公地址             浙江省武义县城青年路胡处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4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保荐机构与公司签
订的保荐协议,长江保荐勤勉尽职的履行了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
       1、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
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
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
履行相关承诺;
    (8)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 年公司营业利润为 28,478.03 万元,同比下滑 65.37%。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江保荐作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并对业绩下滑事项予以关注。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公告、财务报告及
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销售和采购合同,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并查阅了三美股份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经现场检查,保荐机
构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要产品 HFCs 制冷剂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影响,近年来行业产能快
速扩张和释放,导致市场供过于求、竞争激烈,产品价格大幅回落,盈利水平下
降,进而导致公司本期业绩同比下降;此外,新冠疫情对行业供应链、生产销售、
国内外市场需求等均造成不利影响,进而也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 2020
年度业绩下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巨化股份一致,不存在明显异常。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发行持续督导阶段,长江保荐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
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本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海涛                     章睿鹏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