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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2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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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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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制度,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公告、媒体报道、股东大会、年度业绩报告说明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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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公司应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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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

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举行网上、网下或

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座谈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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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及时答复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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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

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

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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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证券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事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

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

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

作用。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

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

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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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快速反应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

书及证券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董事会及管理层。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或学习。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

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

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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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

后方可接待。

    第三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来访人员应在事前预约时,事先提供调研或访谈的问题

提纲。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

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核实来访人员身份,并在当日现场交流开始

前,组织来访人员事先签署调研相关承诺并核对、保存,现场参观指派 2 人以上

陪同、接待。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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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

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

或者调研过程。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对外发布或使用公司相关信息时,应向公司证券部提供预发稿件,以核对相关内

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或使用。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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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 10 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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