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起草)2023-04-21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以证券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其
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规模应适度,与公司资产结构相匹配,控制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权限审批
第八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董事长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在审批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
第九条 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
及时披露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
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
议程序。
第十四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
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内部管理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事
项;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证券投资的实际运作情况;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小组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
行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先履行审批程序后再执行。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小组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不得对
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小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
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
司利益。
第二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
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公司用于
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
程。
(二)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
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
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
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证券投资交易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
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
定期进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
报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
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
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
司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所称“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
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
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