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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德龙: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 38 號泰康金融大廈 9 層 郵編: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電話/Tel: (+86)(10) 6589 0699 傳真 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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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3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 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4

五、结论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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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19]第 0409 号


致: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里晓天律师、张愫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苏州易德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 14 点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春兴路 50 号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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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截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5,488,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72.1803%。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
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0.000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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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15,489,540 股。其中,
    同意 115,489,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15,489,540 股。其中,
    同意 115,489,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15,489,540 股。其中,
    同意 115,489,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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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15,489,540 股。其中,
    同意 115,489,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15,489,540 股。其中,
    同意 115,488,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3,383,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15,489,540 股。其中,
    同意 115,489,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15,489,540 股。其中,
    同意 115,489,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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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38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薪酬情
况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15,489,540 股。其中,
    同意 115,488,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3,383,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15,489,540 股。其中,
    同意 115,489,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3,38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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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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