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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德龙: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0-01-11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0-001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公司为原告,二审公司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7,028,648.40 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了公司就与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普天”)、
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瑞”)买卖合同纠纷向苏州市相城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获得法
院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8)苏 0507 民初 6121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 0507
民初 6121 号),一审判决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7,236,412.36 元和逾
期付款违约金 79,463 元,合计款项人民币 7,315,875.36 元;被告上海储瑞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9,382,773.04
元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33 万元,原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一
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
    就上述一审判决,公司、武汉普天均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6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苏 05 民终 728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易德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9 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5
民终 7285 号),现将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 0507 民初 6121 号民事
判决第一、二、三项;
    1. (2018)苏 0507 民初 612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
支付货款 7,236,412.36 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79,463 元,合计款项人民币
7,315,875.36 元。
    2. (2018)苏 0507 民初 612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除了第一项付款义务外,
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货款
人民币 9,382,773.04 元。
    3. (2018)苏 0507 民初 6121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人民币 33 万元。
    (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 0507 民初 6121 号民判
决第四项;(2018)苏 0507 民初 6121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三)案涉以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WYC-201609-092 、 WYC-201609-102 、 WYC-201610-104 、
WYC-G1-201701-009、WYC-G1-201702-024、WYC-G1-201704045、WYC-G1-201705061、
WYC-G1-201706-078     、   WYC-G1-201706-0780    、   WYC-G1-201706087    、
WYC-G1-201706-090     、   WYC-G1-201707-110    、    WYC-G1-201801-004   、
WYC-G1-201801-005、WYC-G1-201808-041 的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
    (四)驳回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0,490 元,由公司负担 77,479 元,由武汉普天负担 63,01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05 民终 7285 号)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