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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德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0-04-1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易德龙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立乾                        联系电话:0512-62938518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辛慈                        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96号”核准,苏州易德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德龙”)于2017年6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4,000
万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或“东吴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6月22日至2019
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
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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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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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间的权利义务
    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
3                                                    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
    督导工作
                                                     进行了尽职调查

                                                     经核查,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经核查,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经核查,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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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
    诺                                               诺的情况

                                                     督导并核查了易德龙执行公司章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况。易德龙治理制度健全,并得
                                                     到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
    的程序与规则等                                   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2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详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详见
     交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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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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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
 16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现该等事项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
                                                            照《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
 17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金实施专户存储和管理,募集资
                                                            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易德龙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
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
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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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易德龙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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