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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德龙: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3-02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1-017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指引》的决定要求,为使《苏州易德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更加符合上市要求,现对《公司
         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条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一的除外: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活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
            (二)要约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会会议决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九)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
                ……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四十条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前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行使前款第(七)、(九)、(十)、(十
                                                            股东大会行使前款第(七)、(九)、(十)、(十三)、(十七)、
           三)、(十七)项职权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十九)项职权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
           通过:                                           (五)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条(五)
           (五)收购本公司股份;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第一百一                                                    (十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以上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章程全文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