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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德龙: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3-02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有关规定,作为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以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该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公司持续、健康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二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提高股东回报、增强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为原则,选取了净利润指标。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
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公司
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解除股票对应的限
售。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