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德龙: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3-19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1-028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3 月 1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289,000 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1.85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苏
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
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
意见书。
2、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1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
3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随
即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8日,满足
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
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首次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1 年 3 月 18 日;
2. 授予数量:1,289,000 股;
3. 授予人数:共 3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一致,未发生调整);
4. 授予价格:11.85 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6. 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
件时,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40%
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登记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
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7. 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授予数量 占激励计划总 占上市公司总
激励对象类别 职务
(股) 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顾华林 董事、总经理 134,000 8.38% 0.08%
蒋艳 董事、副总经理、董 119,000 7.44% 0.07%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刘观庆 副总经理 119,000 7.44% 0.07%
江卫东 副总经理 75,000 4.69% 0.05%
中层管理人员、其他骨干员工共 35 人 842,000 52.63% 0.53%
预留部分 311,000 19.44% 0.19%
合 计 1,600,000 100.00% 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
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
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达成。
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3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9,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1.85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未发生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
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公司已经确定 2021 年 3 月 1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
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11.85 元/股,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3.86 元/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摊销成本 793.98 517.66 203.80 32.66 1,548.0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
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等因索有关。
2、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3、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
五、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据激励计划取得本次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
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289,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1.85 元/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已履
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日、获授对象与获授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信息披
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
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苏州凯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