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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德龙: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

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股东签名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文件内容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

经济开发区春兴路 50 号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06,991,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6.3353%。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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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991,67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991,67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991,67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991,67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985,370 股,反对 6,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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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41%。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991,67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991,67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   《关于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985,370 股,反对 6,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1%。

       9.   《关于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985,37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1%。

       经查验,在审议上述第 5 项、第 7 项、第 8 项、第 9 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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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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