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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德龙: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2-22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有关规定,作为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理。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
民币 23.18 元/股。

    二、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1、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是根据公司目前股价情况及回购实施情
况所作出的必要调整,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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