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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德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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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 - 3 -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 - 4 -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 ................................................................................. - 5 -

四、 结论意见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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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易德龙”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下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下称“本次调

整”)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苏州易德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

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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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

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

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

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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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李柏龄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2、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1 年 3 月 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将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3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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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9,000 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的公告》。根据公告,2021 年 4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权益的审核与登记工作。

   7、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

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161,28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20 元(含税);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实

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现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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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派息时价格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

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85 元/股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授予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结果如下:

   P=11.85-0.32=11.53(元/股)

   综上,调整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为

11.53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价格及资

金来源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 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

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

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郑乐奇、谭晨航等 6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前述人员对应的已授予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 186,000 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 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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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 11.53 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按照上述回购价格计算,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总股数为 186,000 股,

回购资金总额为 2,144,580 元(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上述回购款将全部以

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鉴于本次限制性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而公司已

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即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若本次注销回购实施完成前,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上述人员享有了 2021 年度现金分红派息,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回购;调整后,上

述 2021 年首次授予激励的对象,本次被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186,000 股回购

价格调整为 11.34 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次股份回购注销的回购款

总额调整为 2,109,240 元(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在实施现金分红派息前

公司已向相关已离职员工按 11.53 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完毕回购

款,则本次权益分派现金分红实际不再发放至相关已离职员工,直接抵扣已离职

员工应返还的回购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

调整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及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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