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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骏亚:广东骏亚: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取消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3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金
                                             融中心 30 楼 AF 单元
            GUANTAO LAW FIRM                 邮编:518026

                                             AF,30/Floor,NobleCenterNo.1006,3rdFuzhon
Tel: 86 755 25980899 Fax:86 755 25980259   g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China
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457号


致: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骏亚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骏亚”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
公司取消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本
次取消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骏亚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取消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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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
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取消调整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取
消调整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取消调整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取消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取消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
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负责实施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

     (二)公司本次取消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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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进行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取消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取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取消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取消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的议案》,公司坚定做强做大印制线路板业务的战略发展目标不变,综合
考虑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秉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董事会基
于慎重考虑,决定取消本次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事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依然按照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取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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