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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骏亚科技:骏亚科技: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12月)2022-12-13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
料,具体程序为: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提交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
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该委员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各委员可以充分表
达意见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形成的书面意见或决议
需参会委员签字,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委员签署,可
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
以回避。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并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