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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亚科技:骏亚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13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
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与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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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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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
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网站上披露,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
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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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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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
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
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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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
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
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
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
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
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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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半年报、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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