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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骏亚科技:骏亚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12月)2022-12-13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自然人;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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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本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生效。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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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
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
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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