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亚科技:骏亚科技: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12月)2022-12-13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收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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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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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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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当董事会或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
开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
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
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该委员视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各
委员可以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形成的
书面意见或决议需参会委员签字,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
的委员签署,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财务部人员、内部审计部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并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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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
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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