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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拟认购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份额的公告2019-06-06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19-084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认购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投资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为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价值,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认购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紫金弘云基金”)
份额,该基金总规模为 25 亿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认
购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份额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一:
    名称:杭州弘云康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E4MP3Q
    成立时间:2018 年 9 月 3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春晓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 999 号 6 幢 209-6-179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
   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除证券、期货),市场营销
   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普通合伙人二(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紫金”)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 亿元
       法定代表人:姜健
       成立日期:2008 年 8 月 1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98204772
       注册地址:南京市汉中路 180 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
   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华泰紫金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其 100%股份。
       管理模式:华泰紫金直接管理。
       主要管理人员:姜健、曹群
       近一年及一期经营状况:
                                                                        单位: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8 年度    9,417,419,671.64    6,778,802,968.08   81,130,976.29    -46,355,078.45

2019 年一季度 10,550,144,667.41 7,574,828,289.15 1,070,512,427.52 796,025,321.07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信息(备案编号及备案时间):PT2600011618/2015 年 10 月
   27 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华
   泰紫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其中,公司监事陈淼先生任职于华泰紫金投
   资岗;华泰紫金通过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无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无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3、基金托管人:
          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0,1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杰
          成立日期:1993 年 2 月 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
          主要管理人员:周杰、瞿秋平
          近一年经营状况:
                                                                              单位: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总资产                                    营业收入
                                       的净资产                               东的净利润
2018 度    574,623,634,094.4     130,185,919,095.35 23,765,014,627.26 5,211,093,198.87
2019 年
        612,032,576,764.25 122,648,659,995.44          9,953,728,720.53   3,770,023,176.20
一季度


          三、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1、名称: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25 亿元人民币
          3、成立时间:2019 年 03 月 29 日
          4、投资人及出资额
    序                                                             认购金额   认缴出资
                             投资人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比例(%)
 1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人   30,000      22.37
 2           杭州弘云康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00      14.91
 3     无锡锡山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0      14.91
 4               江苏洋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       8.95
 5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7.46
 6                           商辉             有限合伙人    2,000       1.49
 7             江苏省农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49
 8       石家庄融盛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100       2.31
 9         江苏万川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2.24
10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      11.19
11               江苏汇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7.46
12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0       1.86
13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0       1.86
14                         史铁军             有限合伙人    2,000       1.49
     (注:不含后续募集的合伙人)
     5、资金来源及投资目标:公司参与认购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份额的资金为
公司自有资金。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为主的投资,从资本收益
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6、主要投资方向:新零售、新医疗、新科技(智慧医疗、医药技术、医疗技术与
器械)。
     7、存续期:6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起算。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为自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起 3 年;投资期届满日起 3 年的期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
     8、投资基金尚处于募集状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9、公司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存在下列主体持有华泰紫金股份或认购投资基金
份额,或在华泰紫金、投资基金中任职的情形:
     ①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为公司监事陈淼先生在基金管理人华泰紫金任职投资岗,陈淼先生未认购江苏
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份额。


     四、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
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等事宜作出决策。若任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与拟议事项存在关
联关系或利益冲突的,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组成,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须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同意方可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不领酬金,但会议相关的合理费用应
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的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理的措施要求被投资企业对合伙企业
退出该投资项目进行担保。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1)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紫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
合伙协议所规定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所拥有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②管理和维持合伙企业资产;
    ③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
动;
    ④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⑤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企业进行审计;
    ⑦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⑧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⑨批准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或质押财产份额;
    ⑩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
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
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保管并维持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配利润;
    按约定延长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退出期或提前解散合伙企业;
    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适用法律及合伙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华泰紫金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按照协
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实缴出资。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如下与合伙企业募集、投资
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①为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②负责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筛选、核查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③按照约定,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的财产;
    ④本着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求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有投资价值的项目;
    ⑤对项目投资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
    ⑥协助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完成对项目投资的投资;
    ⑦对合伙企业已有项目投资进行跟踪监管;
    ⑧依照适用法律要求履行向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⑨合伙协议约定的或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合伙企业募集、投资及
运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2)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责任,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转让合伙权益;
    ②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④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⑤在合伙企业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⑥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提起诉讼。

    3、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内,合伙
企业应向管理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向管理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的管
理费总额为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规定应分摊的管理费的总额。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减免,就每一合伙人而言,其应分摊的年度管理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从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起第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每一合伙人应当分摊
的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其认缴出资额,费率为每年 2%;
    ②从首次交割日起第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次日起,至首次交割日起第七十二个月届满
之日,每一合伙人应当分摊的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每一合伙人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已投资
但暂未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费率为每年 2%;
    ③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延长的情形下,从首次交割日起第七十二个月届满之次日起至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每一合伙人应当分摊的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每一合伙人所
分摊的尚未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费率为每年 2%;
    ④清算期内,合伙企业无需支付管理费。

    4、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可分配收入应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
成本分摊比例划分,划分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的部分应当分别实际分配给各普通合伙人,
归属于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①首先,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在本第(1)项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
达到届时该有限合伙人已缴纳的实缴出资额;
    ②其次,如有剩余的,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项下累
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 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
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
缴出资额之日止;
    ③最后,如有剩余的,则 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五、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主要对“医疗健康产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准股权投资。
    2、退出机制:普通合伙人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
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
宣告破产;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
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均发生当然退伙时,除非合
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
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
    对于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
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比例确认受让份额;普通合伙人和其
他有限合伙人均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六、协议内容

    (一)首次交割

    普通合伙人可于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达到人民币 10 亿元宣布进行首次交割。执
行事务合伙人在首次缴付出资通知中载明的到账日即为首次交割日。

    (二)逾期缴付出资

    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按时足额缴付出资的逾期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给予该逾期合伙人 5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若该逾期合伙人在宽限
期内足额缴付逾期出资,并按照 0.05%每日向合伙企业缴纳逾期违约金,将被视为守约
合伙人。
    若普通合伙人未给予逾期合伙人宽限期的,或逾期合伙人在宽限期内仍无法足额缴
付出资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将该逾期合伙人认定为出资违约合伙
人;违反本协议的其它约定的合伙人为其他违约合伙人(与出资违约合伙人一起合称“违
约合伙人”)。
    对于出资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就其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 0.05%的比例向合伙企业
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之日。
    (2)在出资违约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未能弥补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出资违
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出资违约合伙人还应就
该等损失向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支付赔偿金。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
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
失;2.合伙企业向出资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
及合理的律师费。
    (3)该出资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
    (4)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其享有表决权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且不应
被计入表决基数。
    (5)普通合伙人有权以零对价将出资违约合伙人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认缴出资
额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转让,或接纳新的合伙人履行出资违约合伙人的
后续出资承诺。
    (6)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转让其全部
或部分合伙权益。除非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和受让方之间另有规定,转让价格为以下两者
中的孰低者(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则按比例计算):(i)该出资违约合伙人总实缴出资额的
75%,或(ii)该出资违约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的 75%。
    (7)在收益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全部或部分保留应分配给该出资违约合伙
人的金额(“保留分配额”)用以抵扣该出资违约合伙人欠缴出资额及其应支付的违约金
或赔偿金。在该出资违约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终止时,如保留分配额在支付完该出资
违约合伙人的欠缴出资额和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后仍有余额,则可返还给该出资违
约合伙人。
    (8)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减少出资违约合伙人全部或部分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
    (9)普通合伙人可以强制该出资违约合伙人退伙,退伙时合伙企业应向该出资违
约合伙人返还的财产份额为以下两者中的孰低者或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更高金额(并扣
除其应当承担的因违约而产生的费用、赔偿金和违约金后,在合伙企业有可用现金时支
付给该出资违约合伙人):(i)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 50%,或(ii)该出资违约
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的百分的 50%。
    (10)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利于合伙企业利益的其他处理方法。
    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违
约合伙人应当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经普通合伙人合理判断某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已经或可能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
伙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而言,指该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已经或可能致使合伙企
业、其他合伙人遭受显著不利后果,或者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投资、运作等)的,普通
合伙人可强制该违约合伙人除名退伙。
    若普通合伙人未于缴付出资通知上载明的出资期限内足额缴付出资,应就逾期缴付
的金额按照每日 0.1%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若普通合伙人逾期达 15 个工作日
仍未缴齐,则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启动普通合伙人除名程序。为免疑义,
普通合伙人被除名并不免除其缴纳出资以及违约金的义务和责任。
    尽管有本条前述规定,普通合伙人从有利于合伙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可决定
全部或部分豁免违约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或违约责任或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救济事宜达
成其他协议。

    (三)执行合伙事务的原则

    普通合伙人应当公平对待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合伙
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普通合伙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合伙企业
的最大利益处理合伙事务。

    (四)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责任的限制

    普通合伙人之管理团队、雇员及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
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
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普通
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之管理团队、雇员及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
关联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六)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关联人、管理团队、普通合伙人雇员及普
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合
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合伙企业。如普
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
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
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
引起。普通合伙人可以促使合伙企业为部分或者全部的上述人士就合伙企业在本条下的
义务购买合理的保险。

    (七)为满足免责保证义务而要求的分配返还

    尽管有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履行免责保证义务,为满足合伙
企业在第(六)条下的全部或部分免责保证义务,普通合伙人可要求全体合伙人向合伙
企业返还足够的分配金额,或要求其在各自认缴出资余额范围内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为
免疑义,在普通合伙人要求任何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返还足够的分配金额之时点如该合伙
人的认缴出资余额尚不为零,则该合伙人不应被要求进行分配返还,而应被要求在其认
缴出资余额范围内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无论该等义务或责任产生于存续期限届满或该
等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或之后。但是各合伙人在本条下的分配返还义务应以截至各
该等分配作出后的 3 年内,并以普通合伙人提出该要求之时点的各自累计分配金额为限,
按照其各自认缴出资之比例而做出。
    为免疑义,为本协议之目的,合伙人在本第(七)条项下作出的任何分配返还或任
何支付(除本属于实缴出资的部分外)不应被视为实缴出资,而应被视为以可分配收入作
出的分配返还。

    (八)利益冲突

    全体合伙人确认,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在投资业务中可能与合伙企业的利益产生
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普通合伙人将善意公正地管理、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勤勉地履行
其对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根据其对合伙企业之最佳利益的善意判断而行
事,并采取任何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行动以改善该利益冲突情形。普通合伙人在上述前
提下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不应被视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违反本协
议任何约定。
    为免疑义,所有合伙人兹此确认,以下情形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中规
定的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以下各项涉及之实体不属于与合伙企业业务相竞争的投
资载体:
    (1)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人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前在境内或境外发
起成立、参与或管理其他集合投资载体之行为以及该等集合投资载体之投资活动;
    (2)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而设立平行投资
载体的行为及前述实体的投资活动;
    (3)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关联人募集境外基金(及其平行投资载体)的活
动及境外基金、其平行投资载体及/或其关联人的投资活动;
    (4)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关联人设立、参与或管理的除本基金外的其他
集合投资载体之行为及该等集合投资载体的投资活动;
    (5)阿里 GP 或其关联人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前或之后在境内或境外的投资活动。

    (九)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承诺和保证:
    (1)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2)其具备成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主管部
门禁止或限制其成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情形;
    (3)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系合法取得且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
    (4)其向合伙企业认缴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而非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
计划等;
    (5)如有限合伙人为机构,其签订本协议已获得所有所需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
或备案(如需要),且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适用法律、其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
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6)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
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7)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合伙企业,其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不
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任何建议;
    (8)其理解参与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充分的资金实力及意愿承担风险;
其知晓并理解,普通合伙人不对其最低投资收益作任何承诺,亦不保证投资本金可被全
部或部分收回;
    (9)除已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况外,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合伙权
益,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有限合伙人已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
人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前相关有限合伙人须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其向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提交的全部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该等资料
或信息发生变化,其将尽早通知普通合伙人。


    七、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以布局连锁化产业药房、医疗信息化和医疗服务为主要
方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医疗市场产业化投资方向,也为公司体外诊断业务开辟新
的发展思路。依托华泰紫金与阿里健康的专业投资团队及风险控制能力,强大的资源挖
掘及整合能力,投资紫金弘云基金将为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势,提高公司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夯实产业基础和布局大健康生态圈带来积极影响。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发
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总投资额占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和营业
收入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风险揭示
    1、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
    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目标主要为权益类投资,该类投资
无固定回报承诺,存在投资周期较长、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及短期内不能为公司
贡献利润的风险。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以认缴出资额(5,000 万元)为限对投
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2、实施投资项目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
    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行业政策法规、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
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可能影响后续基金的募
集,故可能给本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3、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关系
    紫金弘云基金设立后将以新零售和智慧医疗为核心,未来投资方向涵盖医药零售、
医疗服务、智慧医疗、以及具有协同效应的产业上游。基金投资领域与公司目前的主营
业务“体外诊断试剂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关联性较小,无明显协同关系。
    4、投资规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参与投资该基金,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情况下适度
参与风险投资,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
运转。根据该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对象及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当期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针对主要的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关注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
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根据后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5,000 万元认
购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份额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本运作的进一步开展,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
此次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自有资金来源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