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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基蛋生物: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0-08-27  

						基蛋生物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财
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
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
金以及私募证券基金等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本制度适
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
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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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
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
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
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
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
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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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资
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公司证券部和财务
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及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
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公
司法务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
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在决策证券投资事项
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并指定专人负
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
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
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合规决策程序并最终由
总经理签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等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根
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报总经理签批后
再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
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
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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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证券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
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
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证券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处置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
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投资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此次证券
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向董事会做书面的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
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
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
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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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
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证券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
位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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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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