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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2020-12-0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为进一步完善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
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
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自身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债券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利润方
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
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