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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基蛋生物:基蛋生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4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8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
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不涉及以前的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即“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
列报”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
关列报”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施行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0 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5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即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
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
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
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
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三)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1、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
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
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
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2、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
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
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
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
    3、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
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
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变更和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