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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基蛋生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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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
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
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
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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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
措施。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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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二)适用于公司委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
    1.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澄清、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2.根据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冲突的,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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