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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基蛋生物:基蛋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的规定和《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本
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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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
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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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进行信息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度
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
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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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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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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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
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所述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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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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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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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
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内部
报告办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公司知悉第六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
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
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
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
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
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四十三条      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
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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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六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六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
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办法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
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
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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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
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
定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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