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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电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9-12-25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 履 行 信息 披 露 义务 , 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
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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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
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决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证券事务部发起审
批流程,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参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登记,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参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参见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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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上市规则》及
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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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                                       □是
   是否已填报内部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知情人名单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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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登记人                                      登记时间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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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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