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12-25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未经董事会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公开、泄漏、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财经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等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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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行
为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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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及股权激
励等有关方案;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因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
经办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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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个人;
(七) 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
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八) 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
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九)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收购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以上所称“重大事件”,指本制度第七条项所列事件。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参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等必备内容。
证券事务部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补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负有内部报告义务,在内幕信息形成初始,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并积极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后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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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
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职能部门、子公
司负责人)须根据内幕信息发生的阶段及进程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向该知情人发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告知书》(参见附件二),由该知情人填写相关信息后签名,并依据相关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将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告知书》报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汇总登记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证
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证券事
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证券事务部应根据已填
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跟进内幕信息事项截至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
程及相关知情人员,并整理归档;
(三)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填写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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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参见附件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证券事务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
定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施加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涉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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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
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
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者取得其对相关内
幕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者取得其对相关内幕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违
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并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作
出处罚决定,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广东证
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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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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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注1)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序 内幕信息知 所属单位、部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号 情人姓名 门、职务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方式(注3) (注4) (注6)
(注5)
注:1.如为内幕知情人或相关负责人登记,则不涉及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司盖章。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及报送备案。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内幕知情人或相关负责人登记,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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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内幕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广州通达汽
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现将有关内
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使用内幕信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
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
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1、《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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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
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
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职务
本人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已阅读并知晓上述告知事项。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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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注1)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注2) 签名(注3)
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筹划决策内容,如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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