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电气:融资管理制度2019-12-25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
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债
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
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
(三)合理采用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
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遵循审慎原则,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慎重考虑
偿债能力,合理规划,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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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公司所有融资
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州通达
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当年度可能发生的融资事项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具体
金额将预计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执行。
除非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及有效期限内,
总经理可以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在授权范围内的融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
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
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
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
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
须与债权人进行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
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
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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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由相应职能部门拟定具体实施
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相
应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如实施方案需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公司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
构开展相关业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决策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一年内累计融资
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一年内累计融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由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一年内累计融
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需同时按照证券
监管部门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履行相应
审批程序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
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
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
构针对公司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融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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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
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
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
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我国刑法规定情形的,公司有权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其生效后颁布、修改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
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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