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1-09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
了《金辰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金
辰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公
司计划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由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聘请的保荐机构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保荐机构
的变更,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分别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97”号文《关于核准营口金
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1,88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47 元。截至 2017 年 10
月 12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889 万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7,788,3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实际募集资金
340,288,300.00 元 , 扣 除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28,755,281.14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7]393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项目“搬运机器
人和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统”和“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统”现变更为“年产
40 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 PECVD 设备”,同时终止
实施本次变更前原项目。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金辰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54)、《金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2)、《金辰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8),以及 2019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金辰股份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辰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兴业证券与营口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民丰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公司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来在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开立的用于存储“搬运机器人和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
统”项目的募集资金、以及原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开立的用于存
储“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统”项目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中,该新开立账户仅用于新项目“年产 40 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
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 PECVD 设备”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与此同时,公司及兴业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1 月 8 日止,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存放余额
营口银行股份有 518801000221961 Q4 系列光伏组 20,772,073.87
限公司民丰支行 件高效自动化
生产线
营口银行股份有 518801000221943 金 辰 研 发 中 心 46,500,797.36
限公司民丰支行 研发平台建设
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 426010100100149259 年产 40 台(套) 104,647,527.63
限公司营口分行 隧穿氧化硅钝
化接触高效太
阳电池用平板
式 PECVD 设备
合计 171,920,398.86
注:1、以上募集资金金额均不包含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或理财。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书面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圣莹、陈旸可以随时于乙方营业
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九、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争议,三方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