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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辰股份:兴业证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0-04-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应当完成营口
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12 月 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
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号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度,已根据金辰股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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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金辰股份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访,并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12 月 21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2020 年 1 月 7 日至 8 日对上市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5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金辰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金辰股份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7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则、行为规范。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金辰股份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8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则。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金辰股份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10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易所报告的事项。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金辰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
12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金辰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行相关承诺。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金辰股份的报道,上市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针对金辰股份实际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工作计划,并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12 月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21 日、2020 年 1 月 7 日至 8 日对上市公
     质量。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17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承接金辰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后,对金辰股份 2019 年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查阅上市公司历次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保荐
机构注意到上市公司因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搬运机器人和
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统”和“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统”两个募投项目的用途
而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情形,具体内容和回复详见上市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和 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告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的公告》和《营口金辰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的二次问
询函的公告》。

       2019 年度,金辰股份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金辰股份加强内部沟通、巩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
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