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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辰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3-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应当完成营口
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工作制度,已根据金辰的具体情况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金辰股份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定期回访,并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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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至 3 月 12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
                                                    场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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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况。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
 5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况。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金辰股份及其董事、监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并能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金辰股份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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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金辰股份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制度、规则。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金辰股份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重大遗漏。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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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作出《关于对营口金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安爽予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以关注的决议》(上证公监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2020]0061 号),对金辰股份及董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事会秘书安爽予以监管关注,除此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之外金辰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金辰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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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交易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金辰股份的报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道,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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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和事实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不符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
 15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针对金辰股份实际情况制定了现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于 2021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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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月 10 日至 3 月 12 日对上市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
 17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
                                                      况。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
         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承接金辰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后,对金辰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
    2020 年度,金辰股份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保荐机构持续督促金辰股份加强内部沟通、巩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栋斌                   谢正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