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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辰股份: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3-21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现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协议,后续双方将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和解协议,以出具相应民事调解书。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72,216,727.2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

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货币资金充足,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诉讼进展不
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本次诉讼结果最终以人民
法院的裁定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近日与原告
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阳光”、“甲方”)就买卖合同纠
纷案((2022)鲁1083民初4108号)达成和解协议。上述和解协议经公司于2023
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乳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2)鲁1083民初4108号

    (二)案件事由

    公司与泛海阳光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购销合同》。2022年4月因泛海
阳光拖欠上述购销合同相关货款,公司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泛海阳光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1,200,000元,并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60,000元,合计人民币22,260,000元。2022年4月,营
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立案申请。经协商,公司撤诉,营口市西市区人民
法院于2022年9月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辽0803民初1224号。2022年11月,
公司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乳山市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乳山市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泛海阳光认为双方上述《购销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公司应依法向泛海阳光返还货款6,380万元及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
m.cn)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2-090)

    (三)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披露《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90)之后,乳山市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本案,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本案尚未判决。为尽快解决争议纠纷,双方于2023年3月17日就本案达
成了一致的和解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公司于2023年3月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双方将申请乳山市人民法院确认该和解协议,以出
具相应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和解情况
    本次签署的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在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号民初4108
号民事案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不再要求确认甲乙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
下统称“合同”)无效,不再要求乙方返还货款6,380万元及利息。
    2、根据合同,甲方尚欠乙方贷款2,120万元,乙方不再要求甲方给付。
    3、乙方尚欠甲方5,3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出具,乙方应在2023年3
月21日前向甲方全额出具完毕。
    4、除以上内容外,甲乙双方对对方不再有任何诉求,双方的合同义务履行
已全部终结,再无任何争议。针对合同生效及履行,双方互不付任何违约责任或
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责任。
    5、本案产生的诉讼费201,442元,由乙方承担,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乳山市人
民法院。
    6、双方同意由乳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乳山市人民法院一份。
    8、本协议双方盖章并诉讼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
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货币资金充足,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诉讼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 2 3 年 3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