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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辰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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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营口金辰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19 号)核准,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式(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220,54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999,974.64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021,151.4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67,978,823.17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2021〕110Z0008《验资报告》验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金辰
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国金证券对金辰股份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金辰股份非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金证券现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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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1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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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谢栋斌、谢正阳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联系电话          021-68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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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96.SH
       注册资本          11,616.8002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淞苇路1688号B栋
      法定代表人         李义升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7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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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申请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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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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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
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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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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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
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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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
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
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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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2021 年 4 月,
金辰股份与苏州辰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按照关联交易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对发行人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安爽予以口头警告。针对该口头警告事
项,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规章的学习,完善信息
披露内容的复核制度,并加强了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内部管理,从而提高信息披露
工作质量。

    除上述口头警告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外,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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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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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出具日,金辰股份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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