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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辰股份: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本次变更会计政
策。现将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
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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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
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
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
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
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
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
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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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
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
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
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
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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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
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的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
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四)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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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
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
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一)《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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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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