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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辰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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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公司”或“发
       行人”)的保荐机构对金辰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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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已根据金辰股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     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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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3                                                        与金辰股份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5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经核查,金辰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金辰股份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则、行为规范。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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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金辰股份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则。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金辰股份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9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所报告的事项。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所报告的事项。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2月27日对公司及
                                                        时任董事会秘书安爽予以口头警告。针对口
                                                        头警告事项,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信息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规章的学习,完善信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息披露内容的复核制度,并加强了对信息披
12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露工作的内部管理,从而提高信息披露工作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质量。除此之外,金辰股份或其控股股东、
     纠正。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金辰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
                                                        相关承诺。
     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金辰股份的报道,公司不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息和事实不符的情况。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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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15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针对金辰股份实际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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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经核查,金辰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
                                                       的存放及使用。


     +",-./012)*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金辰股份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辰股份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持续督促金辰股份加强内部沟通、巩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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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金辰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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