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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邦宝益智:章程2018-11-13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     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     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     知...................................................................................................... 39

                                                                1
     第二节        公     告......................................................................................................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二章 附             则......................................................................................................... 43




                                                               2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广东邦领塑模实业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00752874130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376 号《关于核准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Bao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 13-09 片区,邮政编码:51502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73.45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3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实高效开拓创新的企业宗旨,以科学、
严谨的现代化管理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核心,面向市场,全方位参与市场竞争,
打造精品科普教玩具,使企业获得稳步、高速的发展,使各股东获得最好的收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益智玩具、文教体育
用品、服装、塑胶制品、精密非金属模具;教育服务咨询;积木创意培训;软件
开发;动漫设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的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出资时间         发起人股权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号                              额(万股)                              比例(%)
1     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     2,937.6        2012 年 5 月 28 日      40.8       净资产

2        邦领国际有限公司        2,822.4        2012 年 5 月 28 日      39.2       净资产
      汕头市中楷创业投资合伙                    2012 年 5 月 28 日
3                                885.6                                  12.3       净资产
         企业(有限合伙)
      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                    2012 年 5 月 28 日
4                                    180                                2.5        净资产
                司

                                           4
5    汕头市南信投资有限公司           144       2012 年 5 月 28 日    2    净资产
      广州美富创业投资企业                      2012 年 5 月 28 日
6                                     144                             2    净资产
         (有限合伙)
     揭阳市四方投资咨询有限                     2012 年 5 月 28 日
7                                  86.4                              1.2   净资产
               公司
          合   计                  7,200                -            1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273.4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任职期

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6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7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8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
议;
    (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
定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出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情
况,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工作。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况,
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9
    发现资金占用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
名称、占用资产种类、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人民法
院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事宜。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
在十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
序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规定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若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法律、
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0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1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3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4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
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15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16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17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股票回购;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18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
和准备工作。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
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19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将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若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20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21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22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
人;
    (三)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依然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23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
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
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未能维护本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
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委任
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25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或
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
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
的营业收入。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可以分期缴足
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计算交易额。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含 5%)时,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就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事项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作出决议。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
作出对外担保决议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从董
事中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6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
件、快递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前。在事情紧急且全体董事没有异
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关联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27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
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涉及定期
报告、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
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
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董事会下设专


                                     28
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金融及证券行业的特点,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适合市场
环境变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政策以及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
惩激励措施; 上述薪酬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范畴内,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由公
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29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六)~(八)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30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会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
务负责人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31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32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监事 2 名和
公司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占监事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33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
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34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
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3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
红优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
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的3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36
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
   (十)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
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


                                   37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监督、核查
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出当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9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
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
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
所述重大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在满足本章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
合以上各章的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
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41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42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该规定。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43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