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宝益智: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6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勺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三 届董事会第 二 十 二 次会议的议案
以及相关材料,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现就本次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 人自愿性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绽辉先生、吴键延先生、吴玉娜女士、
吴玉霞女士提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
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促
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
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 - 致同意本次豁免自愿性承诺的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 、本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经审阅林卫忠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认为林卫忠先生具备履行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 百四十六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3 、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和相关工
作经验,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要求,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林卫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 董事会秘书 。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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