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霖家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霖家居”、“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建霖家居的实际情况,就建霖家居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解除
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建霖家居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建霖家居为
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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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本所仅就与建霖家居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
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本所已得到建霖家居保证,即建霖家居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
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建霖家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建
霖家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通过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以张榜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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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六)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对预留部分授予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以张榜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
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八)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剩余预留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十)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对剩余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以张榜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十一)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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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建霖家居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涉及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依据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激
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授予后股票
批次 授予日期 行权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期权剩余数
量
首次授予 2021年11月29日 13.78元/份 222.50万份 60人 27.50万份
预留第一
2021年12月13日 13.78元/份 7.50万份 1人 20.00万份
次授予
剩余预留
2022年10月31日 13.386元/份 20.00万份 9人 0
授予
2、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后限制
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性股票剩余
数量
首次授予 2021年11月29日 6.89元/股 222.50万股 60人 27.50万股
预留第一
2021年12月13日 6.89元/股 7.50万股 1人 20.00万股
次授予
剩余预留 2022年10月31日 6.496元/股 20.00万股 9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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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
注:(1)因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第一次
授予及剩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78 元/份调整为 13.386 元/份;本次激励计
划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6.89 元/股调整为 6.496 元/股。
(2)因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和剩余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而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75 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 6.75 万股、剩余预留授予 2 万股;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8.75 万份进行注销,其中首次授予 6.75 万份、剩余预留授予 2 万份。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
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
第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为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第一个行
权期为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预留第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首
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均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
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第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预留第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1 月 12
日,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均已届满。
序 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情
行权/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号 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权与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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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
股东的净利润为 4.58 亿元,较
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公司
3 2021 年增长 21.72%。公司层面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标,满足行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权与解除限售条件。
利润。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
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
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公
司层面可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考核可行权/解除限
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
合格(C)、未达标(D)四个档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除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
象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职不满足行权与解除限售条
件外,其余 57 名首次授予激励
良好 合格 对象及 1 名预留第一次授予激
优秀 未达标
4 绩效考核结果 (B (C
(A) (D) 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
) )
核结果均为“优秀(A)”或“良
个人考核可行权/ 好(B)”,个人考核可行权/
100% 80% 0%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激
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
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未达标”,
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
权/解除限售资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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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和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均为 40%;首次授
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均为 40%,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5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1
名预留第一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合计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 89.3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86.30 万份,预留第一次授予 3.00 万
份;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9.3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86.30 万
股,预留第一次授予 3.00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预留第一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2、行权数量:合计 89.3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86.30 万份,预留第一次授
予 3.00 万份。
3、行权人数:合计 58 人,其中首次授予 57 人,预留第一次授予 1 人。
4、行权价格:13.386 元/份(调整后)。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
券商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间为自自主行权审批手续
办理完毕之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止;预留第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为自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止。行权
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占股权激励
可行权数量 占授予时总
类别 姓名 职务 计划授予总
(万份) 股本的比例
量的比例
涂序斌 董事、副总经理 8.00 1.60% 0.02%
张益升 董事、副总经理 6.40 1.28% 0.01%
翁伟斌 财务负责人 2.00 0.40% 0.00%
首次授予
许士伟 董事会秘书 1.30 0.26% 0.00%
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
68.60 13.72% 0.15%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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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3 人)
首次授予小计 86.30 17.26% 0.19%
预留第一
徐俊斌 副总经理 3.00 0.60% 0.01%
次授予
合计 89.30 17.86% 0.20%
注:(1)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2)上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出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授予时总股本采用 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 44,668.00 万股计算。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预留第一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2、解除限售数量:合计 89.3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86.30 万股,预留第一
次授予 3.00 万股。
3、解除限售人数:合计 58 人,其中首次授予 57 人,预留第一次授予 1
人。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
已获授予限
限售限制性 售数量占已
类别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股票数量 获授予限制
量(万股)
(万股) 性股票比例
涂序斌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8.00 40.00%
张益升 董事、副总经理 16.00 6.40 40.00%
翁伟斌 财务负责人 5.00 2.00 40.00%
首次授予
许士伟 董事会秘书 3.25 1.30 40.00%
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71.50 68.60 40.00%
(53 人)
首次授予小计 215.75 86.30 40.00%
预留第一
徐俊斌 副总经理 15.00 6.00 40.00%
次授予
合计 230.75 92.30 40.00%
四、监事会意见及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
依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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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等关于行权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行权与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5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及 1 名预留第一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符合《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尚需
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办理相应
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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