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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信通讯: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7-05-12  

						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17-023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 数量 1001.80 万 股,占 本激 励计 划草 案公告 时公 司股 本总 额
        43340.00万股的2.31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信通讯”)成立于2008年
4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简称“鼎信通讯”,股票代码“603421”。
    上市日期:2016年10月11日
    法定代表人:鼎信通讯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
    经营范围: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低压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及服务,是电力线载波通信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公司,在电力线通
信介质特性研究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低压电力线载波通
信模块(含芯片)类产品、采集终端设备等,主要应用于国家智能电网的用电信

                                     1
 息采集系统。核心产品低压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主要应用于载波模块,也广泛
 应用于智能电能表、采集器和集中器等终端设备,通过载波通信实现自动抄读电
 能量数据,是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核心部件。依托自主研发载波通信技术和多年
 来对智能电网的理解,公司进一步开发电能表、专变终端等产品线,积极拓展技
 术应用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除载波通信技术外,公司还积极进行总线通
 信技术研发,并成功开发出消防电子报警控制系统产品,相关产品已获得消防安
 全认证,进入现场应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1,386,010,511.88   990,187,015.41             992,382,139.2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0,911,744.12     270,453,333.41             382,914,568.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309,705,236.19     264,352,281.41             377,816,306.13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5,747,912.67     125,293,097.10            304,829,866.98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937,045,248.37   1,069,037,091.80           848,583,758.39
          总资产             2,324,169,773.82   1,324,717,299.08       1,050,063,536.54
         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8               0.69                       0.9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8               0.69                       0.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77               0.68                       0.97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2.80%             28.83%                    54.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22.71%             28.18%                    54.26%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曾繁忆                        董事、总经理
          2                     王建华                             董事长
          3                       葛军                       董事、副总经理
          4                     田昆如                           独立董事
          5                     王自栋                           独立董事
          6                     范建华                           副总经理
                                          2
           7                    胡四祥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                     赵锋                        总工程师
           9                     陈萍                        财务总监
          10                    袁志双                       副总经理
          11                    包春霞                       副总经理
          12                    徐广义                      子公司负责人
          13                     高峰                        监事会主席
          14                    严由辉                         监事
          15                     徐睿                        职工监事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1、除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以外的其他员工的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

                                         3
技术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
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总计 1001.80 万股 A 股
普通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01.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3340.00 万股的 2.31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2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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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三)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
       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将终止行使。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
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将终止行使。
       (四)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截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公司总人数为 2422 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共 322 人,占公司总人数的 13.29%。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例              额的比例

   徐广义             子公司总经理                50           4.99%            0.115%

   包春霞                副总经理                 20           2.00%            0.04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320 人)             931.80       93.01%            2.150%

                  合计                        1001.80         100.00%           2.31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
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6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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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股 15.6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0.39 元的 50%,为每股 15.20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1.31 元的 50%,为每股 15.66 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除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以外的其他员工的限制
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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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装备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同的授予对象拥有不同的解除限售期,具
体情况如下:
    除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以外的其他员工的限制
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个36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
完后之日起 36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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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9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
 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
 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除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以外的其他员工的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
 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10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
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A                B         C            D
     评价等级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标准系数                        100%                       0

九、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1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12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13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4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15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
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
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
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
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不
高于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6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董事会可以决定由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退休
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
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


                                  17
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
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
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15.32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8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 6 月份,预计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347.58          4513.71        5614.08       3300.75          1593.73     325.31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鼎信通讯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2、鼎信通讯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1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