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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信通讯: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7  

						                           师LAW事务所
                 EΣ 克鼯 UN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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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 (青 岛 )律 师事务所

                      关于青 岛鼎信 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

                    zO16年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青 岛鼎信通 讯股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 (⒛ 14年 修 订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

法 》 (⒛ 13年 修 订 )及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 (⒛ 16年 修 订 )、   《上 海证
                                                                               “
券 交 易所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 实施细 则 (2015年 修 订 )》 (以 下简称 《股
                               ”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实施细 则 》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青 岛鼎信
                                        “               ”
通 讯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 规 定 ,北 京 中伦 (青
                               “    ”
岛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青 岛鼎信通 讯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            ” “      ”
称 鼎信通 讯 或 公司 )委 托 ,指 派本所 姜威律师 、余雅璇 律师 (以 下简称
“            ”                                               “              ”
   中伦律师 )出 席 公 司 ⒛ 16年 年度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次股 东大会 ),

对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相 关事 项依法进 行见 证 ,并 对 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 的召集 、召开

程序 是 否符合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资格 、召集人 资格 是否合法有 效 ,表 决程 序 与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出具本

法律 意见书 。

     为 出具本法 律 意见 书 ,中 伦律师对本 次股 东大会所涉 及 的事 项进行 了审查     ,




查 阅 了中伦律 师认为 出具本 法律 意见 书所 必 须查 阅的文件 、资料 ,并 对有 关 问题

进 行 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

     公司 己 向本 所保证 ,公 司所提供 的所 有文件 正 本及 副本均 为真实 、完整 ,公

司 已向本所披 露 一 切足 以影 响本法律 意见 书 出具 的事 实和文件 ,且 无任 何 隐瞒 、
                                          1/5
遗 漏之 处 。

     本所 同意将 本 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公告材 料 ,随 同其他会 议文件
一 并报 送有 关机 构 并公告 。除 此 以外 ,未 经 本所 同意 ,本 法律 意见 书不得 为任 何

其他 人用于任 何其他 目的 。中伦律 师现按照律 师行 业 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 范和 勤

勉尽 责精神 ,对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及其他 相 关事项依法 出具 并提供 如

下见 证 意见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 、 召开 的程序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⒛ 17年 4月 21日     ,公 司召开第 二 届董事会 第十 三 次会 议 ,作 出召集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决议 ,并 于 ⒛ 17年 4月 25日 通 过 巨潮 资讯 (http∶ //wwww.cninfO。                  cOm。   cn)

发 出 了 《青 岛鼎信通 讯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 召开 ⒛ 16年 年度 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该

会 议通 知载 明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 、会 议 召开 日期和 时 间 (包 括 现场会 议 的

召开 时 间和 网络 投票 时 间 )、 股权 登记 日、现场会议 召开地 点 、会 议 召开方 式 、

出席对 象 、投票表 决方 式 、会 议 审议事项 、出席 现场会 议 登记 方法 、参 与 网络投
                                                   “
票 的具体操 作流程 、会议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以及 本 公 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 出席股

东大会 ,并 可 以以书面 形 式委托 代理 人 出席会议和参 与表 决 ,该 股 东代 理人不 必
               ”
是本 公 司股 东 的文字说 明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公 司 己于 ⒛ 17年 4月 25日 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www。         sse。   ∞m。 Cn),以 及 《中

国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及 《大 公报 》等 指 定报刊 上 公告

 《鼎信 通讯关 于 召开 ⒛ 16年 年度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 ;于 ⒛ 17年 5月 23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 lwww。    sse。 com。   cn)上 公告 《鼎信通 讯 ⒛ 16年 年度 股 东大会会 议 资

料 》 ,充 分披 露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议案 。

     本 次股 东大会 实行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 式 召开 。现场会 议于 ⒛ 17

年 5月 26日   1茌   :OO点 在鼎信通 讯青 岛市市南 区宁夏路 288号 6号 楼 7层 会 议室如期 召

开 ,现 场会 议 由公 司董事长 王建华先生 主持 。此 外 ,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的投票平 台的投票 时 间为 ⒛ 17年 5月 26日           9∶   15四 :25,⒐ 30△ ⒈ 30,13∶ 0卜 15:00;


                                                  2/5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⒛ 17年 5月 26日
15∶   0Cl⒛ 17年 5月 26日   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

        经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
公告的内容一致 。

        综上,中 伦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⒛ 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




截至⒛ 17年 5月 22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 股东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 中伦律师对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
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资料的验证,中 伦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

        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 己在 《青岛鼎信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⒛ 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 列入议程的议案逐
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未 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各 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关 联股
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 中伦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对 上述议案的表决
                                               3/s
程序 符 合法律 、法规 、 《股 东大会 规 则 》及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表 决结果合 法 、

有效 。

     五 、结论 意见

     综 上 ,中 伦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出席人 员及 召

集 人 的资格 、表 决程序 、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符 合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实施 细 则 》等法律 、法 规及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 出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合法有 效 ,本 次

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 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决议合 法有 效 。

     本 法律 意见 书 正 本 一 式贰份 ,经 签字 盖 章后 具有 同等法律 效力 。

                                (以 下无正文 ,为 签字页 )




                                          4/s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悫 地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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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一 七 年 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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