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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信通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0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六月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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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或“公司”)与北
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通商”)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
问协议》(以下简称“《聘用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通商邸晓
峰律师、徐玲律师(以下简称“通商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上证发[2015]12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
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通商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己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通商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
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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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
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以及“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公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
告》,该公告载明了,单独持有公司 26.64%股份的股东曾繁忆先生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请在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中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各项事宜不变。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己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
告》;已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
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充分披露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5 日 14:00 点在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 858 号鼎信产业园 4 号楼 B 座
1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建华先生主持。此外,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5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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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通商律师对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
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
文件资料的验证,通商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青岛鼎信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青岛鼎信通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通商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通商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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