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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信通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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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或“公司”)与北
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通商”)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
问协议》(以下简称“《聘用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由于受新型冠
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指派通商邸晓峰律师、徐玲律师(以下简称“通商律师”)
以视频方式列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上证发[2015]12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
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通商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己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通商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
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
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以及“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己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青
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 14:00 点在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 858 号鼎信产业园 4 号楼 B
座 1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建华先生主持。此外,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通商律师对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
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
文件资料的验证,通商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青岛鼎信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通商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通商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