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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药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27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104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并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披露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
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浙江瑞
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制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
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孙公司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博杭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以下简称“农
业银行杭州下沙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和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
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793,10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
为每股人民币 5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974.00 元,坐扣主承销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承销费 16,5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 783,499,974.00 元。
另扣除联席主承销商承销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
用 5,837,624.27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77,662,349.73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5〕477 号)。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使用 53,862.05 万元,公
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25,341.02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
费等的净额 857.67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2,341.02 万元,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3,000.0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60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近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瑞博制药、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
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孙公司瑞博杭州、农
业银行杭州下沙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以上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                        19910101040086899    13,806,869.92
                       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瑞博(杭州)医药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033101040021559     9,603,297.11
有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
                               合 计                             23,410,167.03


    三、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瑞博制药、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瑞博制药,“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乙方”指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丙方”指华泰联合证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910101040086899,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3,806,869.92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CMO 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钟杰、张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公司与全资孙公司瑞博杭州、农业银行杭州下沙支行、华泰联合证券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瑞博杭州,“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乙方”指农业银行杭州下沙支行,“丙方”指华泰联合证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33101040021559,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9,603,297.11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CRO/CMO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钟杰、张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