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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药业:九洲药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2-05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7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 号)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171,159 股,发行价
   为每股人民币 38.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85.39 元,扣除各项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9,380,611.68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90,619,373.71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3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
   下简称“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元)

浙江九洲药    农业银行台    19910101040   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              993,499,985.39
业股份有限   州椒江支行   333333        研发中心项目、瑞博(杭州)

公司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

                                        心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

                                        有限公司 CDMO 制剂项目、

                                        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

                                        司百亿片制剂工程项目(一

                                        期)、补充流动资金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99,999,985.39 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90,619,373.71 元,以上账户资金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

   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丙方”指华泰
   联合证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910101040333333,截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993,499,985.39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瑞博(杭州)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CDMO 制剂项目、浙
   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钟杰、张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