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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药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4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9             -           2021/7/12           2021/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5 月 18 日

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31,386,13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6,277,226.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9           -           2021/7/12         2021/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B8*****623             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

                2                   B8*****526              台州市歌德实业有限公司

                3                   A4*****451                     花莉蓉

                4                   A2*****205                     罗月芳

                5                   A4*****483                     林辉潞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人民币。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本公司将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