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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药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7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按相关规定需回购并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24,000 股限制性股票。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浙江九洲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以 15.71 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4,000 股限制性
股票。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15.91 元/股调整为 15.71 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
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