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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药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2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对“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 CDMO 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一期工程)”实施主体瑞博台州增资 60,000 万元,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
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
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瑞博台州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能够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发展及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60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下接签署页]